第63582244号“硬虎胜杯”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第63582244号“硬虎胜杯”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2244号“硬虎胜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丰富的语言文化,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在43类已有大量含有“杯”字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硬虎胜杯”中“杯”字也不应被认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杯”,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582244号“硬虎胜杯”商标:
申请/注册号:6358224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28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罗煜楷
商品/服务项目:酒馆(4301)、旅馆(4301)、咖啡馆(4301)、餐厅(4301)、餐馆(4301)、茶馆(4301)、养老院(4303)、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动物寄养(4305)、果汁吧(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