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8849518号“天之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4
第8849518号“天之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对第8849518号“天之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

第8849518号“天之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对第8849518号“天之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理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极具规模的白酒企业,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产品曾多次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天之蓝”商标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创,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极强显著性。争议商标系对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第3606410号“天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2736号“天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使用在极具关联性商品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天之蓝”商标通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相关公众,并给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带来多方的损害。被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

 

  2、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09-2011年年度审计报告、年检报告书;

 

  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质量管理证书;

 

  5、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荣誉证书;

 

  6、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之蓝”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7、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

 

  8、部分媒体对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宣传报道;

 

  9、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宣传图片;

 

  10、部分在先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字号“蓝天”而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对象、销售渠道、原材料等方面不同,不会弱化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商品的图片;

 

  2、部分宣传图片;

 

  3、被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针对被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天之蓝”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争议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极强关联性的商品上,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天之蓝”共存,将减弱驰名商标“天之蓝”的显著性,淡化驰名商标“天之蓝”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驰名商标利益受损。被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理应被制止。被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在肥料等产品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龙行奉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201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农业肥料”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专用期至2021年11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07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8月20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0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局将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关于焦点问题: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以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天之蓝”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天之蓝”与引证商标一、二“天之蓝”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对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两商标虽核定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但在引证商标一、二具有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原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将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农业肥料等商品上,不当利用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并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减损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致使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前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此外,争议商标原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还曾申请注册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具有较高知名的“梦之蓝”商标相同的第8849717号“梦之蓝”商标,进一步印证了其故意复制、模仿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恶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鉴于商标局已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一篇:“九日” 威海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近似商标案例分析
下一篇:石狮市星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骆驼风尚”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