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打虎”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9“武松打虎”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激力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05207号“武松打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2244号决定,于2018年02月0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销售合同、广告宣告中频繁使用、推广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
2.申请人与凯旋副食部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代开给凯旋副食部的增值税发票;
3.申请人签订的其他合作协议及收据存根联、销货清单;
4.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瓜子、豆奶(牛奶替代品)、加工过的槟榔等商品上。2017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9类加工过的瓜子、豆奶(牛奶替代品)、加工过的槟榔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仅为申请人纳税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虽表明申请人与凯旋副食部在指定期间内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有效期至2017年9月8日,但其提交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均开具于2018年,晚于指定期间及上述合作有效期截止日,且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足以与上述合作协议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3中的合作协议大部分无履行证明,申请人虽提交了部分收据存根联及销货清单,但收据及清单中“武松打虎”或“武松打虎系列”字样出现位置不符合常理,字迹深浅、字体粗细与其他文字亦存在明显差异,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该收据真实性存在质疑,且上述收据均为自制手写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中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时间信息由申请人自制,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缺乏证明力。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9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9105207号“武松打虎”商标
申请/注册号:9105207 商标申请日期:2011-01-30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2-01-27 注册公告日期:2012-04-28 专用权期限:2012-04-28至2022-04-27
申请人:胥清文******************
商品/服务项目:加工过的槟榔(2904)、加工过的花生(2911)、加工过的松子(2911)、糖炒栗子(2911)、豆奶(牛奶替代品)(2907)、熟芝麻(2911)、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2902)、加工过的开心果(2911)、加工过的瓜子(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