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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50150号“大成永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62350150号“大成永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0150号“大成永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特殊含义,不会对···

第62350150号“大成永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0150号“大成永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特殊含义,不会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3727号“大成永泰;TSW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大成永瑞”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大成永泰”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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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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