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方吧室内娱乐工作室第62862231号“千脑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南宁市方吧室内娱乐工作室第62862231号“千脑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2231号“千脑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0822号“千脑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00125号“千脑慧国际教育 QIANNAOHUI INTERNATIONAL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千脑会”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千脑慧”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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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