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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宝肌蜜”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宝肌蜜”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0110979号“宝肌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

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宝肌蜜”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0110979号“宝肌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5855622号“宝玑米 PULJ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446297号“宝肌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如果继续维持有效状态和使用,必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恶意,且被申请人大量抢注商标并无实际使用行为,构成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或受让而来,且目的是囤积商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属于干扰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符合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商标使用授权书;

  二、宝肌米的微信公众号;

  三、产品策划创意服务合同及发票;

  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0年3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化妆品;牙膏;香;香精油;空气芳香剂;磨脚石;化妆用面膜;洗面奶;洗洁精”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0110979号“宝肌蜜”商标:

申请/注册号:40110979 商标申请日期:2019-08-02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12-27 注册公告日期:2020-03-28 专用权期限:2020-03-28至2030-03-27

申请人:广州印隆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动物用化妆品(0309)、化妆品(0306)、牙膏(0307)、香(0308)、香精油(0305)、空气芳香剂(0310)、磨脚石(0304)、化妆用面膜(0306)、洗面奶(0301)、洗洁精(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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