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第36155932号“弗恩莎”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36155932号“弗恩莎”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6155932号“弗恩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14306号“法恩莎”···

第36155932号“弗恩莎”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6155932号“弗恩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14306号“法恩莎”商标、第5791856号“法恩莎”商标、第26283624号“法恩莎家居”商标、第3371537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5791853号“FAENZA”商标、第4126233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25798206号“法恩莎管业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除摹仿申请人商标外还恶意摹仿诸多他人知名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争议商标必将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会产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驰名商标证明文件、荣誉证明、宣传报道、销售发票、门店照片、广告合同、广告资料、产品照片、商标判例、答复函、裁定书、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合法合理的,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商标,无抄袭模仿行为,不应无效宣告。三、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无恶意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向我局提交以下补充证据: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63期(2019年9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20类浴霸、家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的在案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法恩莎”商标与英文商标“FAENZA”经使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法恩莎”、引证商标六对应的中文商标“法恩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6155932号“弗恩莎”商标:

申请/注册号:36155932 商标申请日期:2019-01-25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6-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9-14 专用权期限:2019-09-14至2029-09-13

申请人:久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灯(1101)、管道(卫生设备部件)(1108)、抽水马桶(1109)、浴室装置(1109)、消毒设备(1110)、电炊具(1104)、冷冻设备和机器(1105)、空气调节设备(1106)、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1109)、龙头(1108)


上一篇: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乔恩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下一篇: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宝肌蜜”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