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206745号“京碳”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第57206745号“京碳”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06745号“京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京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206745号“京碳”商标:
申请/注册号:57206745 商标申请日期:2021-06-25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技术研究(4209)、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209)、质量控制(4209)、测量(4210)、化学研究(4211)、医学研究(4212)、气象信息(4213)、材料测试(4214)、包装设计(4216)、建筑学服务(4217)、服装设计(4218)、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计算机平台的开发(4220)、云计算(4220)、平台即服务(PaaS)(4220)、电子数据存储(4220)、计算机系统设计(4220)、艺术品鉴定(4224)、替他人称量货物(4227)、地图绘制服务(4227)、笔迹分析(笔迹学)(4227)、(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4227)、平面美术设计(4227)、能耗记录表出租(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