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群(深圳)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润李Runl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蜂群(深圳)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润李Runl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85355号“润李Run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50893号“夏旺及图”商标、第18004893号“物泽食品 WU ZE FOOD及图”商标、第14727146号“RUNLI”商标、第23997334号“润李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润李”与引证商标四“润李记”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 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25085355号“润李Runl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8535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30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21 专用权期限:2019-06-21至2029-06-20
申请人:蜂群(深圳)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3001)、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3007)、蜂蜜(3005)、糖(3004)、甜食(3006)、茶(3002)、糖(3003)、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3002)、茶饮料(3002)、甜食(3004)、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谷类制品(3008)、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