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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获得科技领域市级荣誉的企业,有效期满后通过复评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12
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获得科技领域市级荣誉的企业,有效期满后通过复评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港沿镇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激发生态新兴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充分发挥财政扶持···

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获得科技领域市级荣誉的企业,有效期满后通过复评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港沿镇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生态新兴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增强企业在港沿发展壮大的信心和决心,促进全镇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从而更好地推动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根据《崇明区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崇招商办〔2022〕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适用于符合崇明生态新兴企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一般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地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用工情况给予定额补贴,或根据实际社保缴费情况给予定比例补贴,企业可按其中一种方式申请补贴。

(一)定额用工补贴

1.每聘用一名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3000元/人/月的用工补贴。

2.每聘用一名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2000元/人/月的用工补贴。

3.每聘用一名其他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1000元/人/月的用工补贴。

(二)定比例社保补贴

根据企业实际社保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员工住房费用,给予定额或定比例补贴,企业可按其中一种方式申请补贴。

(一)定额补贴

1.每聘用一名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3000元/人/月的住房补贴。

2.每聘用一名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2000元/人/月的住房补贴。

3.每聘用一名其他学历的工作人员,给予企业1000元/人/月的住房补贴。

(二)定比例补贴

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员工住房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办公经营场地租金费用,给予定额或定比例补贴,企业可按其中一种方式申请补贴。

(一)定额补贴

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办公经营场地租金成本,给予企业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二)定比例补贴

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租金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根据企业在岗员工数量,按一定标准给予往返市区崇明的交通补贴。

(一)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企业往返市区崇明的交通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对于拥有营运车辆的企业,按照获得营运证的车辆数,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按照企业拥有营运证的车辆数,给予不超过1000元/辆/月的补贴。

(二)若营运车辆为新能源车,给予不超过2000元/辆/月的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根据企业员工参加各类培训的情况,按一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一)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内部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每年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二)企业组织员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培训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每年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根据企业中获得专业技术或职业技能职称的员工数量,按一定标准给予职称补贴。

(一)获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1000元/人、1500元/人和2000元/人的标准,每年给予一次性职称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对于本年度新购置大型设备的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设备购置补贴。

(一)企业新增设备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额(不含税)10%的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为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一)月均营收在50万元以下的,每月给予不超过月均营收0.5%的奖励。

(二)月均营收在50万元及以上的,每月给予不超过月均营收0.3%的奖励。

(三)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为激励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企业注册年限,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一)注册登记3年及以上且有一定贡献的企业,每月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

(二)注册登记5年及以上且有一定贡献的企业,每月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三)注册登记10年及以上且有一定贡献的企业,每月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加强培育科技企业,对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等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一)对于首次获得科技领域市级荣誉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于获得科技领域市级荣誉的企业,有效期满后通过复评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优秀等次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对于年度研发经费投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研发经费投入10%的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企业购买管理信息系统、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服务产品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按照企业实际购买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和质量标准品牌建设,根据获得知识产权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一)对于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给予1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于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业集群商标等各类商标的企业,给予50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三)根据企业在研发设计、专利及商标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四)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于从事绿色智造的建筑类生态新兴企业,根据取得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对于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专业承包一级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每月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二)对于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或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每月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三)对于取得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或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每月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四)对于取得施工劳务分包资质的,每月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

(五)对于取得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服务资质的,每月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

(六)对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每月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七)对于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建筑工程类奖项或“白玉兰奖”等市级建筑工程类奖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于获得多项资质及建筑工程类奖项的企业,可叠加享受补贴,但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举办“双碳”主题或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相关的各类活动,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及影响力的,根据其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经认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经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于积极开展绿色生产、低碳经营的生态新兴企业,按照水电等能源实际消耗量,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水电费,每月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从事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的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挂牌上市或从事股权投资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或补贴。

(一)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类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不超过实缴资本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类企业,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不超过实际募集资金0.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对于本年度在境内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照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启动改制程序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根据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实际发生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法律、会计、人力资源、咨询管理等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引进企业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或补贴。

(一)每成功帮助引进1户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二)为全面提升服务能级,对于专业服务机构为本地企业无偿提供法律、财务、人事等代理服务的,给予专业服务机构不超过3万元/户/年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三)根据实际办公经营场地租金,给予实际发生额5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综合贡献大且符合相关情形的重点生态新兴企业,在享受以上补贴和奖励的基础上,可按综合评估的方式再给予一定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企业:

(一)符合上海市“五型经济”、崇明区“五新”生态产业定位的企业;

(二)“鸿鹄计划”企业、列入区级重点培育库的企业;

(三)入驻合兴乡村振兴产业示范园的企业;

(四)根据年终评优结果,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镇经济小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经审核通过后,由镇财政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港沿镇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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