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权协会诉上海大某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中国某某权协会诉上海大某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权协会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大**限公司于2007年4月13日在南昌八一体育场举办了名为“张**好久不见中国巡回演唱会(南昌站)”,在该场演唱会中,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使用了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给朋友》。原告曾就著作权使用问题与被告进行交涉,但遭拒绝,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2,84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大**限公司辩称,在“张**好久不见中国巡回演唱会(南昌站)”中所使用的歌曲,均由张**自行决定,被告并未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大**限公司就其在“张学友好久不见中国巡回演唱会(南昌站)”中,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给朋友》这首歌曲,向著作权人致歉;
二、被告上海大**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权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为本案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7,000元,被告应于2008年7月30日前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0.50元由被告上海大**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于2008年7月17日生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