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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费希尔技术公司从事创意组合模型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自2000年起,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主要用于大学生创···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费希尔技术公司从事创意组合模型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自2000年起,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主要用于大学生创新教育的教学实践,在全国高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权利商品内含拼装组件及安装说明书,消费者可以依照安装说明书所载拼装步骤分别搭建成30种展现不同机械结构原理的立体模型。消费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创意搭建出30种之外的造型。

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亦内含与权利商品相同的拼装组件且附装配手册,装配手册中的展示图与权利商品实质相同。两被告在展会现场陈列的搭建完成的部分立体造型与权利商品相同。费希尔技术公司认为,权利商品中30个立体模型实物构成立体作品;安装说明书中载有已搭建完成的30种静态模型展示图样、102幅拼装组件展示图例均构成产品设计图;组件拼装步骤图构成示意图。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装说明书中的102幅拼装组件图例、30种静态模型图样、30种组件拼装步骤图示,分别构成图形作品、示意图作品。两被告复制、发行装配手册,构成对上述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害。30种静态模型尚处于设想性的“腹稿”状态,缺少“已搭建完成”这一关键的外在表达,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一审法院也未予支持原告主张。一审判决后,费希尔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应予维持。除一审已认定的图形作品外,涉案30种立体造型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模型作品;两被上诉人未经作为著作权人的上诉人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实质上是行使了对30件模型作品的复制许可权,侵犯了上诉人对30种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的复制、发行,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署名权之侵害;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费希尔技术公司30种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四、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人民币75,000元;五、驳回费希尔技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并非普通的拼装玩具,而是可作为教具使用的教学模具,被告销售的不是拼接完成的完整教具,而是教具的碎片。本案较好地解决了著作权法现有规定与侵权判断复杂性之间的矛盾,揭示了侵权人利用作品牟利行为的本质,特别是在认定侵权时,首次运用了许可侵权的原理,对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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