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匠心”与“大福匠心”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8“大国匠心”与“大福匠心”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54993号“大国匠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关联企业的企业字号,用在指定···
“大国匠心”与“大福匠心”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4993号“大国匠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关联企业的企业字号,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第20716883号“大福匠心”商标、第15335553号“大国雄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音、字形、字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大国匠心”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