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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58535647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58535647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35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58535647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35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61276号图形商标、第12350555号“PLXJ及图”商标、第1627962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被公告撤销,申请商标在该类似群组上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赞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金融赞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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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赞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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