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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 HAPPY TOGETHER及图”与“佛夀街庙会 The Temple Fair Of Foshou S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8
“ht HAPPY TOGETHER及图”与“佛夀街庙会 The Temple Fair Of Foshou S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04405号“ht HAPPY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

“ht HAPPY TOGETHER及图”与“佛夀街庙会 The Temple Fair Of Foshou S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4405号“ht HAPPY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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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960036号“春光里 HAPPY TOGE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已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693296号“佛夀街庙会 The Temple Fair Of Foshou 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在注册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直接邮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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