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RI LAK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6“MERRI LAK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23386号“MERRI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65873号“MERI”商···
“MERRI LAK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23386号“MERRI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65873号“ME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鸡尾酒;利口酒;烈酒;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伏特加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兰地;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果子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