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16801卡通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6第24416801卡通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16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57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26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77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以“马”的形象作为构图要素,诸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亦可以共存。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背带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诸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