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379929号“小面小酒 和府传承”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59379929号“小面小酒 和府传承”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79929号“小面小酒 和府传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和府捞面是一家以面食为特色的本土餐饮连锁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51330号“小火小酒”商标、第23783509号“小面小 川味NOODLE HOUSE小面”商标、第22026025号“小面小”商标、第59125820号“小面小酒”商标、第58341986号“小肉小酒”商标、第58328746号“小串小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179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五、六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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