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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4
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有意向或已落户芜湖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第二条 市财政及市···

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有意向或已落户芜湖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第二条  市财政及市属国有企业适时增资市属国有投资机构用于投资县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创业风险投资平台,县区创业风险投资平台专项用于投资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县区风险投资平台由市与县区按1∶1出资构成。

第三条  县区应积极招引和推进科技团队到本地创新创业,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条  各县区根据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招引科技团队。

第五条  各县区应主动与科技团队进行对接,与团队签订创业合作协议,明确扶持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申请市、县区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3年以内,发展势头良好。

(四)市、县区扶持资金入股后,科技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领军人才持股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团队无形资产出资一般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所有权归团队个人所有或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承诺转让给团队个人,在签订股权增资协议后的12个月内,知识产权作为团队出资注入新注册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六)科技团队成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在芜湖工作3个月以上,由县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网站等网站上发布公告。

(二)材料填报。有意申报在芜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在网站上下载《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三)洽谈对接。各县区与科技团队对接,对申报团队进行考察并对团队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与科技团队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业合作协议》。县区向市科技局提出专家评审申请。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科技团队项目的技术和产品先进性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请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评审意见。

(五)投资洽谈。县区风险投资平台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负责按程序对团队及设立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商务谈判等工作,市属国有投资机构参与,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市属国有投资机构。

(六)审定确认。市属国有投资机构对县区报送的团队项目提出投资评价意见并提交县区政府决策,县区政府决策通过后的项目由县区风险投资平台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国有投资机构进行跟投(其中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提出否定意见的投资项目,县区必须增信)。

第八条  对我市确认支持的科技团队,进行以下扶持:

(一)以股权投资、债权投入等方式,扶持科技团队在芜创新创业。在芜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分A、B、C、D四类,分别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由县区风险投资平台履行出资手续。

(二)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县区扶持资金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部分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70%奖励给团队成员,第6—7年上市的分别奖励50%和30%,第8年上市奖励10%,第9年后不再享受股权奖励政策;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

(三)业绩奖励。自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扶持资金到位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部分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最高奖励70%。

(四)回购奖励。自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占股权,原则上不超过70%。

(五)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仅限于股权投资,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选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六)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对销售收入、上缴税收连续3年增长20%以上的B、C、D类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科技团队及创办的公司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七)对芜湖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参股支持额度可突破2000万元。

(八)市政府从县区扶持的科技团队中择优推荐申报省政府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委托县区风险投资平台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股权投资协议》。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技术先进性评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市属国有投资机构负责管理科技团队资金,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并对县区风险投资平台投资科技团队项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协调落实扶持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县区负责投资项目的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县区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7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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