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蜂”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1“虹蜂”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76564号“虹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
“虹蜂”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76564号“虹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96017号“虹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虹蜂”,与引证商标“虹峰”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广告、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