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498473号“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58498473号“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98473号“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清肤轩问题皮肤修复中心”系申请人独创,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大量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的对应联系。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查询,已有与申请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内照片、技术培训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该标识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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