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58498473号“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58498473号“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98473号“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58498473号“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98473号“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清肤轩问题皮肤修复中心”系申请人独创,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大量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的对应联系。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查询,已有与申请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内照片、技术培训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该标识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498473号“清肤轩 问题皮肤修复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66.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第60394315号“MASTERS”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第61562964号“山连山”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