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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宏赣加油站有限公司“中奕ZHONG Y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28
南昌市宏赣加油站有限公司“中奕ZHONG Y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62354号“中奕ZHONG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12018号“···

南昌市宏赣加油站有限公司“中奕ZHONG Y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62354号“中奕ZHONG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12018号“家佳园 BEST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92236号“中意餐消 ZHO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94588号“中意集团 ZHO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94588A号“中意集团 ZHO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

  引证商标三、四已提交注销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予以核准注销。

  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涂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中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喷涂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3962354号“中奕ZHONG Y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6235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4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南昌市宏赣加油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车辆加油站(3707)、建筑(3702)、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3707)、运载工具清洗服务(3707)、运载工具清洗服务(3708)、运载工具清洗服务(3709)、汽车保养和修理(3707)、电器的安装和修理(3706)、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718)、室内装潢(3704)、家具保养(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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