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莹美业科贸(江苏)有限公司第2385168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28雷莹美业科贸(江苏)有限公司第2385168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16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10749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宣传照片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51685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5168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雷莹美业科贸(江苏)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香水(0306)、牙膏(0307)、肥皂(0301)、香精油(0305)、香(0308)、去渍剂(0302)、减肥用化妆品(0306)、化妆品(0306)、非医用洗浴制剂(0301)、梳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