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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美菱卡美”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3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美菱卡美”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446725号“美菱卡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45041号商标···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美菱卡美”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46725号“美菱卡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45041号商标经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7962号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46737号“卡迪美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668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3446725号“美菱卡美”商标:

美菱卡美    

申请/注册号:2344672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燃气炉(1104)、气体净化装置(1106)、织物蒸汽挂烫机(1106)、太阳能热水器(1109)、电炊具(1104)、空气干燥器(1106)、淋浴热水器(1109)、电热水壶(1104)、冰柜(1105)、浴霸(1109)、电动干衣机(1106)、烹饪用电高压锅(1104)、空气调节设备(1106)、水净化设备和机器(1110)、风扇(空气调节)(1106)、烘烤器具(1104)、冰箱(1105)、厨房用抽油烟机(1106)、润湿空气装置(1106)、饮水机(1110)

美菱卡美  

申请/注册号:2344672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机(电动)(0723)、洗衣用甩干机(0724)、搅拌机(0723)、搅拌机(0733)、搅拌机(0709)、家用豆浆机(0723)、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0752)、真空吸尘器(0752)、制食品用电动机械(0709)、洗碗机(0723)、厨房用电动轧碎机(0723)、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0724)、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0706)、洗衣机(0724)、清洁用除尘装置(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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