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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社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社宝”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3
北京易社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社宝”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577736号“易社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77237号“易社网”···

北京易社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社宝”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77736号“易社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77237号“易社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待引证商标无效案件审结后在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易社宝”与引证商标“易社网”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77736号“易社宝”商标:

易社宝  

申请/注册号:2357773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北京易社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安全咨询(4220)、计算机编程(4220)、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计算机软件维护(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4220)、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4220)、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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