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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4497号“汇森速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62204497号“汇森速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04497号“汇森速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第62204497号“汇森速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04497号“汇森速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75063号“汇森堂”商标、第47067888号“汇森林业及图”商标、第61790657号“森汇”商标、第61893740号“汇森堂777”商标、第61893930号“汇森堂 666”商标、第61895416号“汇森堂 999”商标、第47502321号“HK CROWN及图”商标、第45670963号“蓥星及图”商标、第21869330号“山水融城 THAWCH 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图外观、呼叫、含义、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益捐助合同、证书、发票、照片;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在线宣传证据;申请人线下门店以及广告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仍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尚未作出。引证商标三至六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至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三至六、九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组成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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