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608200号“盛世年景”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61608200号“盛世年景”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8200号“盛世年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4236号“盛世年华”商标、第10137588号“盛世年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除“曲种”以外的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其仅在“曲种”一项商品上有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仅在“曲种”一项商品上有效。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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