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专利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
“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办案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相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官网刊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在专门的化工产品平台Chemicalbook网站上公开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第三人从被请求人处公证购买了该产品,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行为。同时,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化合物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辩称其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有专利权,不具有主观故意;目前已停止销售、展示被控侵权产品。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玛巴洛沙韦”(Baloxavir marboxil)产品。
专家点评
本案为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在4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体现了专利侵权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便捷,实现知识产权快保护要求,充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本案专利权人为跨国公司,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快速高效行政处理,体现了知识产权同保护要求,具有典型意义。
对于化学发明专利“马库什权利要求”侵权比对,办案单位较好地归纳了化学发明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中“马库什权利要求”侵权比对的一般思路,对于该类型案件的侵权比对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