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0492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560492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49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1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
第560492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49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1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注册,见181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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