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紫荆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紫荆光电 REDBUD OPTOELECTRONICS”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柳州紫荆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紫荆光电 REDBUD OPTOELECTRONICS”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7605号“紫荆光电 REDBUD OPTO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15044号商标、第59813151号商标、第42776399号商标、第42774881号商标、第53180745号商标、第35631638号商标、第35622462号商标、第12523022号商标、第53063022号商标、第42801636号商标、第23269626号商标、第17028212号商标、第32392368号商标、第9094760号商标、第437885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手册、收据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九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十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虽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667605号“紫荆光电 REDBUD OPTOELECTRONICS”商信息:
申请/注册号:6066760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柳州紫荆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开发票(3506)、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市场营销(3503)、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