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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湾沚区公司商标复审代办,提供若干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4
芜湖湾沚区公司商标复审代办,提供若干驳回复审案例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告诉你,复审的成功关键在于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的复审理由:精准理解并针对性反驳驳回理由:对驳回通知书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反驳焦点,确保反驳理···

芜湖湾沚区公司商标复审代办,提供若干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告诉你,复审的成功关键在于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的复审理由:

精准理解并针对性反驳驳回理由:对驳回通知书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反驳焦点,确保反驳理由针对性强。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提交详实的近似性分析报告、使用证据、技术对比报告等,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增强复审请求的说服力。合理运用法律依据和专业意见: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权威文献和专家意见,为复审请求提供坚实的法律和专业技术支撑。尽管不能提供具体案例名称和详细信息,但这样的案例框架可以帮助您理解一个成功的驳回复审是如何通过精准反驳、充分举证和合理运用法律依据来实现的。在实际操作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案件特点,灵活运用上述策略,以提高复审成功率。

第60721225号“VIAUGUR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21225号“VIAUGU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8586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刘熊第62671492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1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是其系列商标之一,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99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拼多多截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图要素及给人之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659999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9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是其系列商标之一,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0405号商标、第35291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拼多多截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也可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66.cn。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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