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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商标复审申请,提供复审策略与证据提供【复审案例若干】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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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商标复审申请,提供复审策略与证据提供【复审案例若干】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复审,为你提供复审策略与证据提供: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交了详细的商标近似性分析报告,从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发音、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详细比对,强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特定细节上的显著差异,以及在实际市场环境中消费者能够清晰区分两者。同时,申请人提供了大量的实际使用证据,包括产品包装、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消费者调查报告等,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特定的商誉和识别度,不易引发混淆。

贵州汉之蓝酒业有限公司“茅五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3780号“茅五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25536号商标、第56847815号商标、第8994452号商标、第52171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茅五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茅”,不易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姚建鹏第62958122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8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且其独特的含义,与公众的不良影响不会有直接关系。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浙江单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58492207号“VT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92207号“VT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48016号“VTN”商标、第14024861号“VT CN”商标、第55261287号“VT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电开关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 均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像机;电线圈;集电器;电接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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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专用支架;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报警器;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芜湖文广知识产权】坚决支持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科技孕育成果,专利保护先行。商标注册、复审、续展、转让服务。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专利申请需要专业的撰写经验,技术交底书撰写技巧非常重要,如果你有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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