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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亚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大东亚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大东亚私人公司在第5类油剂等商品上提出“大东亚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东亚制药···

“大东亚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大东亚私人公司在第5类油剂等商品上提出“大东亚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东亚制药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10679号“东亚”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文字近似,申请人未按第12091号意见书修正,依法对申请人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则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构成,且图形为其商标的显著部分,商标本身又是彩色的,鲜绿的颜色与引证商标的纯黑色视觉特征截然不同,二者不可能被混淆。两商标分别取自各自公司名称最显著的部分,而双方指定使用商品又有中、西药之分,消费者会注意识别,在实践中不会混淆。另外,申请人作过调查,未见到市场上有引证商标的药品出售,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已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引证商标的申请,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因此,申请人认为实践中两商标不会被混淆,请待撤销申请裁定后再裁定本案,并能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评委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10679号“东亚”商标,曾被北京创思导商务咨询中心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过撤销申请,商标局已于2002年4月27日作出决定,引证商标继续有效。

  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由纯中文“东亚”构成。申请商标由中文“大东亚”、“双虾”和“双虾图形”构成。其中“大东亚”文字为纵向排列,并居于申请商标的中心位置,为申请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虽然申请商标还有双虾文字的图形,且指定了颜色,但并不足以影响“大东亚”为申请商标的主要部分,“大东亚”在该商标中仍起主要识别作用。“大东亚”文字与引证商标“东亚”文字相近,其指定使用商品均含有“油剂”等,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商评委决定驳回申请人在第5类油剂等商品申请注册的“大东亚及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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