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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芜湖市某某量贩式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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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芜湖市某某量贩式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芜湖市某某量贩式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芜湖市某某量贩式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流星雨》等300件音乐电视作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100元;

因被执行人芜湖市某某量贩式歌城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在案件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案件承办人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芜湖市某某量贩式歌城的实际经营者耿某某,告知其如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芜湖市某某量贩式歌城纳入失信名单,对其个人也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感受到了法院执行的威慑力,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把保护知识产权摆在首位,全力执结涉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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