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旭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段某旭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段某旭、叶某杰、王某、于某、赵某璋、倪某栋、石某、黄某杰、徐某、赵某艳等十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旭、叶某杰等人为天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月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段某旭为牟取不法利益,从案外人处以单价1.3元购进小作坊制作的假“3M”带阀口罩11000个,以单价1.1元购进假“3M”不带阀口罩23000个,并伙同于某、赵某璋等人运回公司仓库,加价后向于某等人售卖,于某等人又加价向其他人售卖。后段某旭借机再次向案外人购买7000个假“3M”不带阀口罩加价对外销售,用以弥补进货产生的运输等费用。
因疫情严重口罩稀缺,上述假“3M”口罩销售迅速,段某旭伙同叶某杰再次从案外人处购买假“3M”口罩30000个,加价销售给黄某杰等人,后黄某杰等人再次加价对外销售。在购进该批货物的同时,段某旭伙同于某等人共同私自以单价1.8元购进假“3M”带阀口罩40000个,以单价1.5元购进假“3M”不带阀口罩174000个,通过王某、石某、于某、徐某、倪某栋、赵某璋、赵某艳等人销售给多家药店和个人。后王某借机单独以单价1.5元从案外人处购入假“3M”不带阀口罩12000个,自行加价对外销售。段某旭以单价2.2元再次从许某钊处购买假“3M”不带阀口罩50000个,并指使赵某艳取货,通过石某等人以相同方式对外销售。假口罩销售期间,有消费者对口罩质量提出疑问,于某在某医药微信群内发布了虚假的口罩鉴定报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某旭等十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段某旭、叶某杰、王某、于某、赵某璋的销售金额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倪某栋、石某、黄某杰、徐某、赵某艳的销售金额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在新冠疫情发生初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其犯罪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以严惩。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段某旭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新冠疫情暴发后,口罩成为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影响抗疫工作成效的重要商品。本案发生在天津市疫情防控期间,十名被告人均系专门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医药公司员工,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对外销售,其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置于危险之中,破坏了疫情防控秩序。本案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罚当其罪,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打击了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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