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马某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马某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919713 36 1995年01月04日 剑南春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900042 1 1995年01月29日 剑南春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3 9924533 33 2011年09月02日 剑南春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4 883179 32 1995年01月04日 剑南春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坡将其回收的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等白酒酒箱、酒盒、酒瓶及相关外包装材料,以及其购买的上述酒类产品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配套并对外出售,非法获利6000元。查扣组装成套的剑南春酒箱201件(内含酒盒1205个),非法经营数额60250元。另查扣剑南春手提袋、防伪标、瓶盖、酒瓶贴、封口胶带、酒瓶内标贴等注册商标标识14578件;五粮液防伪标、防伪说明卡、手提袋、瓶盖、颈标等注册商标标识7556件;国窖防伪标、瓶盖等注册商标标识2367件,以上共计24501件。经商标权利人认定,扣押在案的物品为假冒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坡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坡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坡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在审理期间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马某坡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源头性犯罪,三者之间存在牵连犯的可能。本案被告人将回收的酒盒等外包装与其购买的酒类标识进行组装、配套后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将每一件完整且可以独立使用的侵权标识认定为一件,而非将同一载体上印制的数个商标标识进行叠加计算,准确把握了“件”数的认定标准。本案的审理,有效打击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犯罪链,及时制止下游犯罪的发生,切实保护商标权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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