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侵犯金融类教材著作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陈某某侵犯金融类教材著作权案【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陈某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个人经营的“金造社”微店对外销售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一级、二级、三级及“金融风险管理师”(···
陈某某侵犯金融类教材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陈某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个人经营的“金造社”微店对外销售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一级、二级、三级及“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一级、二级的培训视频、讲义等作品。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销售的盗版课程与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作品内容比对同一。
经司法审计,涉案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3万余元。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虹口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权著作权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职务作品的认定及权利归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权利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等多个复杂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清晰梳理各个环节各类证据,严谨论证司法鉴定等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