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第2516638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4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第2516638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66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91799号“远山林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79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66387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516638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5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流动饮食供应(4301)、自助餐馆(4301)、快餐馆(4301)、茶馆(4301)、餐厅(4301)、家庭旅馆服务(4301)、备办宴席(4301)、自助餐厅(4301)、餐馆(4301)、饭店(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