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爵皮具有限公司“黑色七匹狼牛BLACK SEVENWOLVE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0
深圳市英爵皮具有限公司“黑色七匹狼牛BLACK SEVENWOLVE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对第16586848号“黑色七匹狼牛BLACK SEVENWOLV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06380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含义高度近似,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二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商标档案;
2.企业信息;
3. 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3月27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10月21日第157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8类宠物服装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非贵重金属马具配件等商品和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黑色七匹狼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文字“七匹狼”,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贵重金属马具配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586848号“黑色七匹狼牛BLACK SEVENWOLVES”商标
申请/注册号:16586848 商标申请日期:2015-03-27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10-21 专用权期限:2016-05-14至2026-05-13
申请人:深圳市英爵皮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动物皮(1801)、背包(1802)、钱包(钱夹)(1802)、手提包(1802)、公文包(1802)、行李箱(1802)、包(1802)、伞(1804)、手杖(1805)、宠物服装(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