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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亦轻有限公司“Boxlit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6
清亦轻有限公司“Boxlit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94051号“Box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81918号“BOMLITE”商标(···

清亦轻有限公司“Boxlit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94051号“Box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81918号“BOM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Boxlite”与引证商标“BOMLITE”仅中间一个字母差异,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均无固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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