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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隆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62607222号“GET MAL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上海隆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62607222号“GET MAL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7222号“GET 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

上海隆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62607222号“GET MAL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7222号“GET 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3572号“GET PIZ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04693号“GET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375297号“GETM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17557A号“GETTURB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47906号“吉达通 GET5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电视商业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GET”文字,其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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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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