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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VC公司“d&co.denim+company”商标注册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7
QVC公司“d&co.denim+company”商标注册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98139号“d&co.denim+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

QVC公司“d&co.denim+company”商标注册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8139号“d&co.denim+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163877号“d.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请求待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知名度的证据、申请人在中国经营的登记注册证、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d&co”与引证商标“d.co”相比较,在字母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98139号“d&co.denim+company”商标:

D&CO DENIM COMPANY 

申请/注册号:2439813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3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20-02-07 专用权期限:2020-02-07至2030-02-06

申请人:QVC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浴帽(2513)、睡眠用眼罩(2513)、理发用披肩(2513)、手套(服装)(2510)、宗教服装(2513)、服装绶带(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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