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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伦第23990286号“WHALEN”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7
陈伟伦第23990286号“WHALEN”商标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990286号“WHAL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18726号···

陈伟伦第23990286号“WHALEN”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990286号“WHAL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18726号“WHALE CIRCUS及图”商标、第6052073号“WHELEN”商标、第16675060A号“WHALEY”商标、第17524277号“WHALEY”商标、第5316170号“WHELEN”商标、第16675060号“WHA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电缆、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90286号“WHALEN”商标:

WHALEN   

申请/注册号:2399028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陈伟伦

商品/服务项目: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0922)、运载工具用蓄电池(0922)、电源插头转换器(0913)、振动膜(音响)(0908)、电线(0912)、天线(0907)、电开关(0913)、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0913)、电池充电器(0922)、电池(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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