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儿乐儿乳业(上海)有限公司“LEJOY”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3蜜儿乐儿乳业(上海)有限公司“LEJOY”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68865号“LEJ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07535号“蘭健 LEN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LEJOY”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LENJOY”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68865号“LEJOY”商标:
LEJOY
申请/注册号:2446886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蜜儿乐儿乳业(上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牛奶制品(2907)、奶粉(2907)、酸奶(2907)、香肠(2901)、牛奶(2907)、奶酪(2907)、鱼制食品(2902)、鱼罐头(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