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邦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第62382304号“CHENG PANG CPG”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晟邦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第62382304号“CHENG PANG CPG”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82304号“CHENG PANG CP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独资组建而成,二者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同意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2687号“CPG”商标、第33717498号“CP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共存协议》、所获荣誉证书、销售发票、销货清单、媒体报道、许可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由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城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城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共存协议》,声明不反对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城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并在我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经复审认为,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并且考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存一定差异的情形,故本案宜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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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