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第2047581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3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第2047581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0475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330980号“森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1869号“森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35159号“森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与大量使用,已形成了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申请人概况。二、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列表。三、申请人“MLS”系列商标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四、申请商标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五、申请人部分荣誉资质证据材料。六、申请商标广泛宣传证据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0475819号图形商标信息:商品/服务:技术项目研究; 科学研究; 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 土地测量; 化学研究; 建筑制图; 平面美术设计;类似群:4209;4210;4211;4217;4227;申请/注册号:20475819;申请日期:2016年06月29日;国际分类:42;申请人名称(中文):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