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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正云道科技有限公司“乐添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6
沈阳中正云道科技有限公司“乐添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802478号“乐添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第24802478号“乐添香”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4802478, 商标申请···

沈阳中正云道科技有限公司“乐添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02478号“乐添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24802478号“乐添香”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480247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5,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申请人:苗爽, 代理机构:沈阳中正云道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服务项目:餐馆(4301)、快餐馆(4301)、备办宴席(4301)、旅馆预订(4301)、饭店(4301)、餐厅(4301)、茶馆(4301)、自助餐厅(4301)、日式料理餐厅(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105149号“添香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乐添香”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添香乐”仅文字排序不同,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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