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天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参草鸡 SHENCAOJ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6锦州天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参草鸡 SHENCAOJ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78583号“参草鸡 SHENCAO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23778583号“参草鸡 SHENCAOJI及图”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77858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5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申请人:锦州天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商品/服务项目:猪肉食品(2901)、肉冻(2901)、肉罐头(2903)、腌制肉(2901)、脱水鸡肉(2901)、冻田鸡腿(2901)、乌鸡肉(2901)、速冻鸡肉(2901)、冷冻肉(2901)、鸡肉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42513号“参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核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参草鸡”、对应的拼音文字"SHENCAOJI"及图形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参草”,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罐头以外的猪肉食品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鸡”,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肉冻、肉罐头、冷冻肉、腌制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