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683780号“蜜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58683780号“蜜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83780号“蜜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02319号“蜜巢艺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艺术品出租;电视文娱节目”服务已被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现其仅在“流动图书馆;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画展服务;艺术展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有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仅在“流动图书馆;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画展服务;艺术展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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