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9948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599948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4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77959号“凤小厨FENG XIAO CHU及图”商标、第11934118号图形商标、第36936668号“祥昀红XIANG YUN HONG及图”商标、第18507089号“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商标、第931049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各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蔬菜罐头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除蔬菜罐头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蔬菜罐头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蔬菜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9948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66.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